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376號
PCDV,109,司促,31376,202009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3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阮堃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玖仟柒佰壹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