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6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恒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陸佰零伍元
,及其中貳萬捌仟肆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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