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144號
PCDV,109,司促,31144,202009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羅勻彤 

債 務 人 羅國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佰零捌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玖拾柒萬捌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
   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
   上開㈠㈡債務,係債務人羅勻彤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羅勻彤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羅國維給付之。
  ㈢債務人羅勻彤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
   ,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務人羅勻彤羅國維如不同
  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