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蘇家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家良於民國108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
09月01日止累計136,048 元未給付,其中134,775 元為本金
;904 元為利息;369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家良於民國107年1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05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
09月01日止累計86,940元未給付,其中85,971元為本金;
576 元為利息;3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蘇家良於民國108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
09月01日止累計318,345 元未給付,其中313,916 元為本金
;3,636 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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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蘇家良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22% │
│ │134775│ │9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家良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22% │
│ │85971 │ │9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蘇家良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1% │
│ │313916│ │9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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