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皓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皓絜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
1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
114 年10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5.78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9 年08月31日止累計169,865 元正未給付,其中
163,424 元為本金;6,087 元為利息;354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皓絜於民國108 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
1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1月09日起至民國
115 年0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5.78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9 年08月31日止累計109,741 元正未給付,其中
105,174 元為本金;3,774 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8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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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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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皓絜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8%│
│ │163424│ │9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皓絜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8%│
│ │105174│ │9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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