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089號
PCDV,109,司促,31089,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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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皓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皓絜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
     1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
     114 年10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5.78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9 年08月31日止累計169,865 元正未給付,其中
     163,424 元為本金;6,087 元為利息;354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皓絜於民國108 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
     1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1月09日起至民國
     115 年0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5.78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9 年08月31日止累計109,741 元正未給付,其中
     105,174 元為本金;3,774 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8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皓絜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8%│
│  │163424│     │9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皓絜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8%│
│  │105174│     │9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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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