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941號
PCDV,109,司促,30941,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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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9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韻琴(原名:林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
  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林韻琴(原名:林秀琴)於民國93年12月6 日
  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7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
  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
  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
  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
  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
  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
  年利率20 %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
  ㈢、查相對人林韻琴(原名:林秀琴)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
  58,306元整,及自民國95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
  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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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