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914號
PCDV,109,司促,30914,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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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91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李邦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零陸拾
  叁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捌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陸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陸佰貳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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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