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893號
PCDV,109,司促,30893,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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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8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慶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陸仟貳佰叁
  拾柒元,及其中玖萬陸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叁仟肆佰陸
  拾壹元,及其中壹拾玖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下同)
  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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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