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813號
PCDV,109,司促,30813,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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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813
號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黃自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柒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陸佰玖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貳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貳仟貳佰伍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叁佰貳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壹佰捌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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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