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789號
PCDV,109,司促,30789,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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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78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游儒顯 
債 務 人 新春木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偉 

債 務 人 林立偉 


債 務 人 王貞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
   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叁萬肆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
   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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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春木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