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78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游儒顯
債 務 人 新春木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偉
債 務 人 林立偉
債 務 人 王貞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
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叁萬肆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
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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