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646號
PCDV,109,司促,30646,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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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榮春 


債 務 人 林伯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柒佰捌拾
  肆元,及其中玖萬柒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捌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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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