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榮春
債 務 人 林伯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柒佰捌拾
肆元,及其中玖萬柒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捌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