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610號
PCDV,109,司促,30610,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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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1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謝宗即謝松甫


債 務 人 謝少杰 

 
一、債務人謝宗即謝松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
  肆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如對債務人謝宗即謝
  松甫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少杰給付之,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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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