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556號
PCDV,109,司促,30556,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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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毓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陸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33,744
  元,自起息日96年02月17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0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35,731元,及其中本金11,487自起
  息日109 年08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
  之利息。【償勝金】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
  183,142 元整,及其中本金57,799自起息日109 年08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 所計算之利息。
  緣債務人林毓清於93年07月19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52,617 元,經
  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
  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毓清  │自起息日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33744│     │02月17日起至│      │       │
│  │元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年9月│      │       │
│  │   │     │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林毓清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1487 │     │年08月04日起│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毓清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57799 │     │年08月18日起│      │15.99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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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