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昕芸(原名:吳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
098400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
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吳惠美於92年10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9 年6 月底尚積欠債權人45,581元未為清
償( 消費款45,026元、已到期之利息555 元) ,雖經
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5,026元
自109 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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