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548號
PCDV,109,司促,30548,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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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昕芸(原名:吳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
     098400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
     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吳惠美於92年10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9 年6 月底尚積欠債權人45,581元未為清
     償( 消費款45,026元、已到期之利息555 元) ,雖經
     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5,026元
     自109 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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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