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525號
PCDV,109,司促,30525,2020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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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庚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庚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09 年07月27日止累計53,971元未給付,其中50,142元為
  消費款;2,629 元為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庚正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0142 │     │7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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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