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515號
PCDV,109,司促,30515,2020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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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周芸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芸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
  780438304,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7月27日止累計47,596元未給付
  ,其中44,055元為消費款;2,341 元為利息;1,20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芸萱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4055 │     │7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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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