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38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林威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貳仟叁佰
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
,逾期第二期伍佰元,逾期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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