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230號
PCDV,109,司促,30230,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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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230號
債 權 人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債 務 人 福樺謙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姬斯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陸仟叁佰伍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所提出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契約及合約終止確
  認書,其上所載契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福樺謙邸社區
  管理委員會,並由主任委員許秀華及債務人黃玉玲分別蓋上
  小章,惟觀諸契約上大小章位置緊鄰,是債務人黃玉玲當係
  以福樺謙邸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名義而非個人之名義蓋章
  ,則契約當事人實為債務人福樺謙邸社區管理委員會,雖債
  權人以債務人黃玉玲係代表債務人福樺謙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簽署合約終止確認書,並收受裝潢保證金進退款時序及明細
  等紙本為主張其為連帶債務人之依據,然非法人團體與其法
  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
  ,債務人黃玉玲並非契約當事人,則債權人該部分之聲請應
  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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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