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3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鄧介榮
債 務 人 邱珮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叁佰玖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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