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999號
PCDV,109,司促,28999,202009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99號
債 權 人 王台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銘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契約書影本,債權人並非當事人,另核債權人提出之存摺、 證明書等資料,亦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