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389號
PCDV,109,司促,28389,2020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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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89號
債 權 人 黃瓊香 
債 權 人 陳怡玟 
債 權 人 周敏杏 
債 權 人 余小婷 
債 權 人 經麗玲 
債 權 人 陳麗琴 
債 務 人 陳紅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怡玟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敏杏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經麗玲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小婷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瓊香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麗琴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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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