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708號
PCDV,109,司促,27708,202009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708號
債 權 人 呂秋𧽚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鄧慧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鄧慧文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表 明債務人住所地址為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6 樓, 惟遍查聲請狀內並無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鄧慧文最新之戶籍 謄本,債權人已於109 年8 月1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 ,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