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027號
債 權 人 畢希聖
債 務 人 林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
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美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7 月3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
,債權人已於109 年8 月8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迄未補正,該利息部分聲請不合法,債權人逾此部分
之利息聲請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