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45號
PCDV,109,司,45,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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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廖國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吉善機械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廖國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吉善機械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吉善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吉善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吉善 公司)之清算人,吉善公司業已清查完結,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司字第233 號准予備查在案,復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經吉善公司股東同意指派聲請人為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 件之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 該公司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吉善公司之清算人,前於109 年1 月17日向 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09 年2 月26日新北院賢民事 翔109 年度司司字第3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後吉善公司業已 清算完結,並於109 年6 月19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 院以109 年8 月10日新北院賢民事翔109 年度司司字第233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 年度司司字第 3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9 年度司司字第233 號呈報清算終 結事件全卷審閱無訛。是聲請人主張吉善公司已清算完結, 而為吉善公司聲請指定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經核於法 並無不合。又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吉善公司之清算人,對吉善 公司之業務及相關簿冊文件知之甚詳,且於109 年6 月5 日 ,吉善公司之股東精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薩摩亞商CLIMEX LIMITED 暨代表人許櫻蘭均以書面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吉善公 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聲請人亦表示同意擔任,有吉 善公司股東同意書、聲請人書立之同意書各1 紙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3頁、第15頁),堪認指定聲請人為吉善公司各 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應屬合適,爰依前揭規定,指定聲 請人為吉善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四、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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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善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