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42號
PCDV,109,勞補,242,202009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張芸榕 
訴訟代理人 陳豐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橙實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
同)1 萬9,833 元、預告工資2 萬3,021 元、資遣費2 萬9,743
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6,562 元、失業給付差額2 萬7,000 元、
勞健保費2,168 元,合計10萬8,327 元(計算式:19,833元+23
,021元+29,743元+6,562 元+27,000元+2,168 元=108,327
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工資1 萬9,833 元、預告工資2 萬3,021
元、資遣費2 萬9,743 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6,562 元、勞健保
費2,168 元,金額共計8 萬1,327 元(計算式:19,833元+23,0
21元+29,743元+6,562 元+2,168 元=81,327元)部分應暫免
徵收2/3 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即為554 元(計算式:
1,110 元—1,110 元×81,327/108,327×2/3 =554 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1/1頁


參考資料
橙實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