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175號
PCDV,109,勞執,175,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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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陳育鋒 
相 對 人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圳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業經新北市政府 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調解成立在案,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雖經新北市政府於109 年7 月29 日進行調解,然因相對人不同意調解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 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為憑,是本 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成立,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應予 駁回。
四、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係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非 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 依同法第59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之規定,再依非 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之規定,由聲請人 負擔,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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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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