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1號原 告 楊阿渠 楊振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複 代 理 人 羅筱茜律師 王曼瑜律師被 告 李張素貞(即李陞桂之再轉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被告李張素貞(即李陞桂之再轉繼承人)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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