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30號
PCDV,108,建,30,202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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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茵  
訴訟代理人 黃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
4,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許品逸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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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