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茵
訴訟代理人 黃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
4,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許品逸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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