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481號
PCDM,109,附民,481,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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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高經緯
      高柏峰
      高若婷

      陳金虎

      鄭育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律師
被   告 黃志富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9 年度重訴字第20號),經原告等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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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