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55號
PCDM,109,金訴,55,2020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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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明



被   告 徐鑑宏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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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