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525號
PCDM,109,訴,525,2020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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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ONG HUA TAIT(馬來西亞籍,中文名:楊樺達)






選任辯護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504
號、第18715號、第33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ONG HUA TAIT自民國壹佰零玖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YONG HUA TAIT (中文名楊樺達)因加重詐欺案件,經 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嫌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109年6月29日訊問後, 認被告坦承透過同案被告林茂荃收購人頭帳戶,且卷內有告 訴人及被害人指述及相關事證在卷可佐,認被告涉犯加重詐 欺罪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1年以上7年以下之罪,刑度非 輕,本有畏罪潛逃之虞,且被告否認犯行,本有抗拒偵審之 風險,其為外籍人士,在台無親人,羈絆不深,且均係透過 友人租屋,於108年5月11日為警查獲後,旋即搬離原租屋處 ,本件為通緝到案案件,顯有逃亡之虞,且聲請人自承係以 代為收購帳戶及提領匯入之款項為業,現無業,堪認有再犯 之虞,審酌聲請人人身自由及刑罰所欲維護之公益,且無從 以其他羈押之替代處分代替羈押,而認聲請人有羈押之原因 及必要,應予羈押,而裁定自同年6月29日起羈押在案。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9年9月22日訊問被告, 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暨審酌本案相關卷證資料後,認本案業 經本院依法調查審理後,其涉犯上開罪名事證明確,於 109 年9 月3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在案,此有本案判決書附 卷可稽,本案雖已審結,惟被告遭宣判刑度非輕,且案件尚 未確定,其主觀上為規避後續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 甚高,又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無親人,羈絆不深,且均係 透過友人租屋,於108年5月11日為警查獲後,旋即搬離原租 屋處,本件為通緝到案案件,顯有逃亡之虞,是原羈押之原 因仍然存在;復考量被告涉犯加重詐欺罪,危害社會治安、



經濟秩序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 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本院認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 ,是以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 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9年9月29日起延長 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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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