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691號
PCDM,109,聲,3691,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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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三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三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三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 年8 月確定 ,於民國104 年8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9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修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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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