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684號
PCDM,109,聲,3684,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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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顏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顏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顏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4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09 年9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吳顏劭前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下稱基隆地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363 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2 月確定;㈡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基隆地院以101 年度 訴字第83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4 月確定;㈢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基隆地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29 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6 月確定;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基隆地院以102 年度訴 字第55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㈤因違反入出國及移 民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原訴字第5 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㈥因竊盜案件,經基隆地院以107 年度基簡字第46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經上訴後撤回上 訴而確定;㈦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基隆地院以107 年度訴 字第42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2 罪)、5 月、6 月,經 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㈧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 7 年度審訴字第15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7 月,經上訴 後撤回上訴而確定;前揭㈠至㈤部分,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2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確定;另㈥至㈧部分,則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280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8 年度抗字第803 號駁回抗告而確定。受刑人於107 年4 月 6 日入監執行前假釋撤銷後殘刑5 月11日暨接續執行上開刑 期後,於109 年9 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 109 年9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9661 號函附法務部矯 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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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