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604號
PCDM,109,聲,3604,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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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具 保 人 郭子銘(原名郭俊崧、郭宥志)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9 年執聲沒字第4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子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 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 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受刑人即具保人郭子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於偵查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 ,經受刑人繳納10萬元保證金後,將其釋放。嗣經該署檢察 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623號、第3503號提起公訴,經臺灣高 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06號判決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該署檢察 官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依 法傳喚未於前揭期日到案,並經依法拘提亦未能拘獲,且未 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該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前揭判 決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被 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又該署亦通知具保人應促受刑 人於109年7月15日到案執行,並告以前揭沒入保證金之效果 ,惟具保人經合法送達後,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亦有通知 書、通知書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足證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 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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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