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9年度,327號
PCDM,109,簡附民,327,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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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27號
原   告 莊旻憲
法定代理人 李郁婷
      莊啓賓

被   告 張文凱

法定代理人 張國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9 年度簡字第285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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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