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5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7221號、第8398號、第12701號、第20607號、第27978
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819號、第1820號、108年度偵字第5009號
、108年度偵緝字第689號、第953號),嗣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明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林源洋(未到案)及陳進和(已歿)均以虛設行號,反覆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賺取不法利差為業,周欣宜(原名周汝 篲,於107年9日更名,已結)則係林源洋、陳進和聘用之會 計人員(自100年初至102年5月間止),蔡馥如(已結)係 林源洋自100年間起至101年1月止聘用之出納、財務人員, 梁桂柔(已結)自102年5、6月間起至103年4月止、朱瑞德 自101年間起至103年6月止(已結)、蘇盟祥(已結)自102 年3、4月間起至103年3、4月間止、高偉益自101年至102年 間(共計8個月)則皆係林源洋、陳進和聘僱之員工,分別 協助設立公司行號、提領資金、銀行開戶、開立發票、做帳 、找尋人頭負責人等工作,林源洋、陳進和於100年間起, 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租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之1作為辦公處所,由 周欣宜負責製作公司登記文件、陪人頭去國稅局辦理變更登 記、申辦電話、支付各項費用(租金、公司設立費、人頭車 馬費)、請領及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等業務;蔡馥如負責 至銀行存提、陪人頭至銀行開戶;梁桂柔負責於不同公司間 進行存、提、匯款,製作不實金流,並開立發票,並負責仲 介買賣不實交易之發票;朱瑞德負責申請公司電話、至銀行 存提、送件至國稅局及縣市政府;蘇盟祥擔任林源洋司機, 並協助送件、至銀行存提;高偉益(已結)則依林源洋指示 ,找尋人頭擔任虛設行號負責人,朱瑞德並另擔任興隆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隆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二、林俊瑋(已結)、葉偉文(已結)、曾祥庭(未到案)、黃 維彬(已結)、李榮貴(另結)、詹志緯(另結)、許祐豪
(已歿)、徐嵩甯(另結)、潘昭瑛(未到案)、孫安傑( 已結)、顧素桃(另結)、吳竑蒼(原名吳勇志,已結)、 黃淨娠(另結)、鍾聖逸(已結)、葉美英(已結)、廖昱 安(原名陳昱安,已結)、關惠君(未到案)、吳佳澤(已 結)、黃朝枝(已結)、王月麗(已結)、陳彥銘(已結) 、鄭順志(已結)、詹欽富(已結)、蕭文智(已結)、張 雅琪(已結)、彭達峰(已結)、謝宜哲(已結)、詹清池 (已歿)、謝萬霆(已結)、張富翔(已結)、邱永傑(已 結)、黃冠樺(已結)、翁忠傑(已結)、林沛琦(原名林 宇心,已結)、陳殿周(已結)、楊才亷(已結)、劉文得 (已結)、徐金龍(已歿)、許進財(已結)等人均可預見 提供個人資料、證件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 人利用虛設之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與前開林源洋、陳進和、周汝篲、蔡 馥如、梁桂柔、朱瑞德、蘇盟祥、高偉益等人,於擔任人頭 負責人期間,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犯意聯絡,由林俊瑋等人,以不詳之代價,均提供本人 名義擔任林源洋、陳進和2人虛設行號之人頭負責人,而於 不詳時、地,提供渠等個人之身分證件,擔任如附表1所示 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林源洋則為如該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此外林源洋並身兼鑫柏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鑫柏公司)、欣 鴻翔有限公司(下稱欣鴻翔公司)、昀悅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昀悅公司)、德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德旌公司)、立得 旺有限公司(下稱立得旺公司)及奇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奇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上開人等均為登記負責人,亦為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之代表人及商 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而為後述犯行。
三、又鄭雅壎(已結)係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 人鄭國忠,下稱全衡公司)實際負責人,詹坤(已結)係士 鑫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士鑫公司)負責人,武耀中 (已結)係威昌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卓麗明,下稱威昌公 司)業務人員,倪雅慧(已結)係和德商行(負責人吳俊銘 )會計人員,吳大山(原名吳金龍,已歿)係天地通國際有 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王帛舟,下稱天地通公司)及環豐國際 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馴富,下稱環豐公司)實際負責人 ,黃慧美(已結)係豪弓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高樹益 ,下稱豪弓公司)實際負責人,楊文杰(已結)係阜爾停車 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阜爾公司)負責人,姚運乾(已結)係 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姚峻菴,下稱北伊公司 )及台灣衛理科技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楊玉理,下稱
台灣衛理公司)實際負責人,何琳琳(已結)係旺琳實業有 限公司(下稱旺琳公司)負責人,李明亮係全誠國際有限公 司(下稱全誠公司)負責人,許榮宸(已結)係旺琳及全誠 公司業務,吳永鑫(已結)係旭立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負責 人莊素珠,下稱旭立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智明(已結)係 冰研應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冰研公司)負責人,劉秉諺( 已結)係傑晨有限公司(下稱傑晨公司)負責人,陳振宏( 已結)係易可行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許修道 ,下稱易可行公司)實際負責人,廖啟煌(已結)係系統上 線資訊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李庚螢,下稱系統公司)實際 負責人,吳玉麗(已結)係捷陞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負 責人何國華,下稱捷陞公司)實際負責人,鍾文玲(已結) 係衛訊影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衛訊公司)負責人,林宏逸 (已結)係秉亨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秉亨公司)負責人,魏 新烝(已結)係凌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凌智公司)負責人 ,林盈君(已結)係嘉誠電機有限公司(下稱嘉誠公司)負 責人,黃壬佑(已結)係元特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元特 公司)負責人;前開公司負責人或員工等人均向林源洋等人 購買發票,藉以逃漏公司營業稅。劉博文(已結)則係建達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達公司)業務人員,仲介吳大山 及許榮宸等向林源洋等人購買不實交易之發票。四、李明亮即與前揭林源洋、陳進和、周汝篲、蔡馥如、梁桂柔 等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聯絡,渠等均明知如附表2、3所示,士鑫公司與裕廉工程有 限公司等公司於如附表2、3所示期間,並無實際向營業人買 受貨物交易或銷貨之事實,士鑫公司等公司竟仍於附表2、3 所示之期間,接續填載不實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 發票內,而開立虛偽不實之如附表2、3所示之統一發票,交 予裕廉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該等公司得持 上開統一發票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 此不正方法幫助逃漏稅捐;另交易相對之士鑫公司、全誠公 司(附表3編號11至17)等公司,亦經由如附表2、3所示之 人向林源洋等人,取得如附表2、3所示之營業人虛偽開立不 實統一發票,充當如附表2、3所示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銷項稅額(營業人名稱、統一發票張 數、發票金額及扣抵稅額均詳如附表2、3所載)而行使之; 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 確性。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財政部臺北國 稅局暨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分別更名 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核轉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論罪證據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明亮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 諱,核與同案被告梁桂柔、蔡馥如、蘇盟祥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之供述,及同案被告周欣宜、蔡馥如及證人洪醒芝、 吳俊銘、卓麗民、程郁為、陳秋佃、陳劉勳、張峰傑、鍾 慧美、陳中棟、蔡依珊、朱文裕、周竑坊、陳雅君、梁詠 婕、徐瑄廷、陳美玉、程智詮、黃麗、葉文林、林員平、 孫慧玲、李仲祐、鄭國忠、卓嘉賢、簡煜泱、李庚螢、黃 志遠、陳志斌、王前鵬、何國華、蔡水豐、高樹益、郭銀 宗、方成楓、陳正源、林海崴、周仁傑、王帛舟、莊素珠 、吳大山、劉韋伶、何清宏等人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 時及檢察官偵訊中陳述之情節相符。
(二)復有:
1.法務部調查局北區地區機動工作站103年12月22日電防 二字第1037857933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04偵2309卷一第 3-23頁)2.大科電公司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存款明細表及相關傳票(104偵2309卷二第88-99頁)3.鑫 柏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往來明 細表暨對帳單(104偵2309卷二第123-125頁)4.鑫柏實業 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存款 歷史明細查詢(104偵2309卷二第133頁)5.【移送書證據 四】匯款單影本(104偵2309卷六第4-16頁)6.【移送書 證據五】虛設行號表(104偵2309卷六第17-18頁)7.【移 送書證據六】虛設行號基本資料、周汝篲記事本內頁(10 4偵2309卷六第19-32頁)8.【移送書證據七】和德商行查 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33-39頁)9.【移送書證據八】 威昌公司合約書影本(104偵2309卷六第40- 55頁)10.【 移送書證據九】虛設行號使用威昌公司及其臺北、桃園分 公司之發票作為進項明細表(104偵2309卷六第56頁)11. 【移送書證據十】士鑫公司幫助裕廉等公司逃漏營業稅捐 明細表(104偵2309卷六第57-58頁)12.【移送書證據十 一】大科電等37家公司不實交易表(104偵2309卷六第59 -64頁)13.【移送書證據十二】天地通等19家逃漏營業稅 捐公司列表(104偵2309卷六第65頁)14.【移送書證據十
三】銷售發票紀錄4張(104偵2309卷六第66- 69頁)15. 【移送書證據十四】天地通公司、環豐公司查核清單(104 偵2309卷六第70-74頁)16.【移送書證據十五】豪弓公司 查核清(104偵2309卷六第75頁)17.【移送書證據十六】 阜爾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76頁)18.【移送書 證據十七】北伊、台灣衛理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 六第77-78頁)19.【移送書證據十八】旺琳公司查核清單 (104偵2309卷六第79-81頁)20.【移送書證據十九】全誠 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82-85頁)21.【移送書 證據二十】旭立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86-87頁 )22.【移送書證據二一】冰研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 卷六第88頁)23.【移送書證據二二】傑晨公司查核清單 (104偵2309卷六第89-90頁)24.【移送書證據二三】易可 行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91頁)25.【移送書證 據二四】系統上線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92-10 0頁)26.【移送書證據二五】捷陞公司查核清單(104偵 2309卷六第101-102頁)27【移送書證據二六】衛訊公司 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103-104頁)28.【移送書證 據二七】秉亨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105-106頁 )29.【移送書證據二八】凌智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 卷六第107頁)30.【移送書證據二九】嘉誠公司查核清單 (104偵2309卷六第108-111頁)31.【移送書證據三十】元 特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112-114頁)32.【移 送書證據三一】全衡公司查核清單(104偵2309卷六第115 -117頁)33.【移送書證據三二】天地通等19家公司逃漏 營業稅金額表(104偵2309卷六第118頁)34.【移送書證 據三四】大科電等37家、天第通等19家公司公司基本資料 (104偵2309卷八第3-73頁)35.【移送書證據三五】本案 相關銀行調取資料(104偵2309卷八第74-172頁)36.大科 電公司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 相關傳票(104偵2309卷八第74-9 1頁)37.鎮陞工程有限 公司臺灣新光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查詢(104偵2309卷八第92-103頁 )38.基燿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104偵2309卷八第10 4-107頁)39.鑫柏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明細表暨 對帳單(104偵2309卷八第108-125頁)40.鑫柏實業有限 公司臺灣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04偵2309卷八第128-133頁)41.勝永國際有限公司臺灣
新光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存入憑條(104偵2309卷八第135-137頁)42.翔盈多媒體 企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 、存款憑條影本(104偵2309卷八第138-146頁)43.林源 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 史交易查詢報表(104偵2309卷八第147-153頁)44.黃佑 晴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 明細表(104偵2309卷八第154-168頁)45.【移送書證據 三七】凌智公司匯款證明文件(104偵2309卷八第173-183 頁)46.【移送書證據三八】系統上線公司進貨、匯款證 明文件(104偵2309卷九第3-231頁)47.調查局北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103年度白保字第3831至3837 號,所有人:周汝篲)(104偵2309卷十第29-39頁)105 偵17331卷一、卷二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8月5日北區 國稅審四字第105001220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鴻信光電】 (105偵17334卷一第2頁)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 稽查報告【鴻信光電】(105偵17334卷一第3-16頁)3.鴻 信光電公司稅籍資料(105偵17334卷一第18-28頁)4.鴻 信光電公司公司基本資料(105偵17334卷一第36-82頁)5 .鴻信光電公司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申 報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05偵17334卷 一第119-122頁)6.偉碩電腦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 稅年度資料(105偵17334卷一第145-148頁)7.偉碩電腦 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105偵17334卷一 第152-154頁)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8月7日北區國稅 審四字第104001305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分析表 【盛昌】(105偵17334卷一第155-159頁)9.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104年8月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13058號刑事案 件移送書、查緝案件分析表【藝萊】(105偵17334卷一第 162-169頁)10.鴻信光電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0 5偵17334卷一第180-196頁)1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 6月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2079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正凡盈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 105偵17334卷二第1-3頁)106他7289卷一1.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106年10月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14406號刑事案 件移送書【易購】(106他7289卷一第3頁)2.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查緝案件機查報告【易購】(106他7289卷一第5-2 1頁)3.易購公司涉嫌虛開統一發票簽報表、取具上游進 項來源營業人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易購進銷異常清冊( 106他7289卷一第24-29頁)4.易購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
詢作業列印、易購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營業人變 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106他7289卷一第9 2-187頁)5.易購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 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106他7289卷一第 243-275頁)106他7289卷二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4月 2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0661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建 華公司】(106他7298卷二第313-314頁)2.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建華公司】(106他7298卷二第315 -331頁)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9月20日北區國稅審四 字第1050014585號刑事移送書【保卡公司】(106他7298 卷二第332-333頁)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進銷項 分析表【保卡公司】(106他7298卷二第334-340頁)5.易 購貿易公司專案申請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查核調 檔清單(106他7298卷二第382-480頁)6.系統上線公司、 傑晨公司、嘉誠電機公司、洪信光電公司、宥鑫開發公司 、秉亨公司、易可行公司、婷婷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106他7298卷二第481-496頁) 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7月1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 00979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匯楊公司】(107偵6831卷二 第566-567頁)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進銷分析表 【匯楊公司】(106他7289卷二第568-575頁)9.易購公司 欠稅查詢情形表、逐期計算虛進虛銷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 計算表(106他7289卷二第593-596頁)107偵6831卷一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2月7月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05 45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裕亷公司】(107偵6831卷一第1- 2頁)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裕 亷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虛進銷項案)【裕亷公司】(107偵68 31卷一第3-11頁)3.裕亷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 印(107偵6831卷一第12頁)4.裕亷公司設立登記表、變 更登記表(107偵6831卷一第14-45頁)5.裕亷公司申報書 (按年度)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年 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 明細(107偵6831卷一第60-97頁)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 5年9月5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34181號刑事案件移送 書【全衡科技】(107偵6831卷一第144-145頁)7.財政部 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全衡科技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涉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察和案【全衡科技】(10
7偵6831卷一P146-161頁)8.家福公司開立予裕亷公司之 發票影本(107偵6831卷一第280- 308頁)9.統振公司開 立予裕亷公司之發票影本(107偵6831卷一第363-369頁) 107偵6831卷二1.奇多實業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列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來來源、銷項去路明細(10 7偵6831卷二第370-380頁)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8月 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1220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鴻 信光電】(107偵6831卷二第400-401頁)3.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鴻信光電】(107偵6831卷二第402 -422頁)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保卡公司 】(107偵6831卷二第423-424頁)5.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 緝案件進銷分析表【保卡公司】(107偵6831卷二第425-4 31頁)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1月2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 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龍鈺工程】(107偵683 1卷二第486頁)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 查報告(龍鈺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虛進銷案)【龍鈺工程】 (107偵6831卷二第487-491頁)8.裕亷公司進銷項憑證明 細資料表、專案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統一調 檔查核清單(107偵6831卷二第497-646頁)為證。足認被 告高偉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高偉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查被告李明亮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03年6月4日修 正公布,並自103年6月6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僅將原第1項 後段規定移至第2項,及將原第2項規定移至第3項並刪除「 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1項規定之要 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刑法第2條之法 律變更,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合予 敘明。
三、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 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 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94年度台非 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 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 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李明亮之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李明亮於擔任全誠公司負責人期 間與林源洋、周欣宜、蔡馥如、梁桂柔等人間,就上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李明亮上開先後多次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 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 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 行,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較為合 理。又被告李明亮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 漏稅捐罪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 斷。
四、爰審酌被告李明亮前有強盜、傷害、脫逃罪之前科(不構成 累犯),素行不佳,復審酌被告李明亮於擔任全誠公司負責 人期間,填製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所為危害稅捐稽 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紊亂稅捐稽徵制度,並 破壞商業會計制度,危害金融交易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 念其等犯罪後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動機,及 其犯行分擔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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