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5379號
PCDM,109,簡,5379,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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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5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方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5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方平竊盜,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附表編號2之商品欄末 行「共價值5,651元」更正為「共價值5,234元」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復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且為累犯 應予加重其刑,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暨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非鉅、 部分竊得商品已返還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末查被告竊得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未扣案商品,已為被 告變賣得款新臺幣(下同)2800餘元,業據被告警詢供述明 確,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估算原則及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以2800元為其犯罪所得之認定,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先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5784號
被 告 周方平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花蓮市華東8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方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新北 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孟揚門市」內,趁無人注意 之際,徒手竊取陳孟揚管領、如附表所示商品,得手後未結 帳即離去。嗣陳孟揚發覺遭竊報警,為警於民國109年6月20 日7時25分許,在上址門市前,當場查獲,並扣得金頂3號鹼 性電池6入4盒、金頂3號鹼性電池12入3袋、妮維雅美白乳液 3瓶、露得清卸妝乳2瓶及雪肌粹化妝水3瓶等物(已發還) 。
二、案經陳孟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方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陳孟揚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各1份及起獲物品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5張等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其所犯上開 3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如附 表所示之未扣案商品,係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廖先志
附表
┌──┬───────┬─────────┬────────┐
│編號│行竊時間 │商品 │未扣案商品 │
├──┼───────┼─────────┼────────┤
│1 │109年6月8日7時│妮維雅美白乳液 3 │ │
│ │35分許 │瓶[價值新臺幣(下同│ │
│ │ │)417元] │ │
├──┼───────┼─────────┼────────┤
│2 │109年6月13日7 │蜜妮卸妝油2瓶、露 │蜜妮卸妝油2瓶、 │
│ │時5分許 │得清卸妝乳2瓶、雪 │雪肌粹洗面乳(大)│
│ │ │肌粹洗面乳(大) 2瓶│2瓶、雪肌粹淨白 │
│ │ │、雪肌粹淨白洗面乳│洗面乳2瓶、雪肌 │
│ │ │2瓶、雪肌粹卸妝凝 │粹卸妝凝露2瓶、 │
│ │ │露2瓶、雪肌粹化妝 │雪肌粹完美防曬乳│
│ │ │水3瓶、雪肌粹完美 │3瓶、雪肌粹完美
│ │ │防曬乳3瓶、雪肌粹 │防曬凝膠2瓶 │
│ │ │完美防曬凝膠2瓶( │ │
│ │ │共價值5,651元) │ │
├──┼───────┼─────────┼────────┤
│3 │109年6月20日7 │金頂3號鹼性電池6入│ │
│ │時11分許 │4盒、金頂3號鹼性電│ │
│ │ │池12入3袋(共價值 │ │
│ │ │1,34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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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