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5266號
PCDM,109,簡,5266,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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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5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明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5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俞明偉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筆記型電腦壹臺及硬碟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予以補充並 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所載之被告累犯前科應補充更正為「 俞明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 798號、105年度簡字第4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月、 4月,並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3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0月,與另案執行有期徒刑6月接續執行,於106年4月5日 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撤銷假釋,殘刑4月20日 ,於107年3月2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 。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俞明偉於109年2月9日12時29分許 」之記載應補充為「俞明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109年2月9日12時29分許」。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顯然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復念其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而素行不佳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上開補充更正所載之前 科紀錄,惟觀其前科內容為施用毒品之科刑處罰,核與所犯 本案之竊盜犯行關聯性薄弱,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775 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 予加重其刑。末查本件被告所竊得之筆記型電腦1臺及硬碟1



個,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5051號
被 告 俞明偉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俞明偉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0 7 年3 月2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俞明偉於109 年2 月9 日 12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6 樓圖書館內, 徒手竊取葉佳青所有之筆電1 台及硬碟1 個【價值新臺幣( 下同)2 萬5,000元】,得手後離開現場。嗣經葉佳青發覺 上開物品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葉佳青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俞明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葉佳青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 畫面截圖1 份在卷可佐,可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 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 第1 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余佳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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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