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5190號
PCDM,109,簡,5190,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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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5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淮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9年度偵字第19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淮鈞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玖點捌參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108年11月20 日1時20分許前某時許,在不詳處所」,更正為「108年11月 19日某時許,在新莊區復興路上某全家便利商店外」;第5 行「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驗餘純質淨重共5.6944公克)」 ,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淨重10.3815公克,驗餘淨 重9.8326公克,純質淨重5.6944公克)」;第6行「同日1時 30分許」,更正為「翌(20)日1時20分許」;倒數第2行「 甲基安非他」,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證據並所犯法條 欄一第5行「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書」,補充為「C000000 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7 月15日施行生效,修正前該條項原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則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 之結果,修正後既已提高罰金刑之法定刑度,依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應較有利於被告。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有助長毒品之流通,進 而,將會衍生其他犯罪行為,影響社會公安秩序,也危害人 民的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 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持有毒品種類、數量,以及 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4包(見108毒偵6748號卷第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56頁 毒品成分鑑定書),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第11條第2項 、第1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9689號
被 告 莊淮鈞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淮鈞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持 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1時20分許前某 時許,在不詳處所,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黃祥祥 」之人,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驗餘純質淨重 共5.6944公克)後持有之,嗣於同日1時30分許,莊淮鈞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旁,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在該自小客車內扣得吸食器 1組,復於其所有之背包內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淮鈞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安非 他命是在我包包裡扣到,是我朋友拿我的包包放進去等語明 確,復經將前開扣案之毒品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月13日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及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書 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2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檢 察 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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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