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4554號
PCDM,109,簡,4554,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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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裕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速偵字第1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裕益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 「中山路1段228號」,更正為「中山路2段228號」;證據並 所犯法條欄一㈠「被告之自白」,補充為「被告警偵訊中之 自白」、㈡「告訴代理人羅家欣之指訴」,補充為「告訴代 理人羅家欣警詢中之指述」;暨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為證據暨刪除「 蔡秀月之證述」(本院刪除的理由:因為卷宗內,並沒有這 個證據資料存在,聲請容係贅載,故應予刪除」外,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 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而為本件竊行,顯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告訴人所 受財物損害程度,均因領回而有所減輕(見偵卷第18頁贓物 認領保管單),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 物之種類、價值非鉅、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暨身心狀況,以 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竊取之FP百香果冰棒5 入1 盒、 萬歲牌蜜汁腰果140g1包、光泉果汁時刻100%柳丁汁1瓶、 美粒果蘋果蘇打1瓶、味增燒肉1個、米腸3條及FP男海灘短 褲1件,業已返還告訴人(見同上贓物認領保管單),爰不 予宣告沒收,附帶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322號
被 告 周裕益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裕益於民國109 年7月2日11時20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在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泰公司)所經營, 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潤發賣場內內,趁店 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販售之FP百香果冰棒5 入 1 盒、萬歲牌蜜汁腰果140g1包、光泉果汁時刻100%柳丁汁 1 瓶、美粒果蘋果蘇打1瓶、味增燒肉1 個、米腸3條及FP男 海灘短褲1 件(共計價值新臺幣439元 )得手,然於離去之 際,為賣場內安全管理處人員羅家欣發現,遂上前攔阻並報 警處理。嗣警據報後趕赴上址,當場逮捕周裕益,並扣得上 開物品。
二、案經潤泰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羅家欣之指訴。
(三)證人蔡秀月之證述。
(四)贓物認領保管單
(五)贓物暨監視器拍攝畫面照片1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檢察官 洪松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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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