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4367號
PCDM,109,簡,4367,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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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鳳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179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鳳嬌犯竊盜罪,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至被告於本件審理程序中具狀陳稱當日並無竊盜之犯意,又 被害人亦具狀表示當日係屬誤會等語,然依被害人於警詢之 陳述,及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堪認被告當日之犯行 。另被告具狀表示接獲檢察官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驚 覺處有期徒刑5 年,及罰金50萬元等語,然聲請書上之前揭 記載乃我國刑法第320 條竊盜罪之規定,非針對被告犯行所 為之判決,被告就此實有誤會,其所為竊盜犯行應以本件刑 事簡易判決主文為準,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見被害人物品放置戶外,未經確認即擅自帶回, 所為已造成被害人之損害,然衡酌被告之素行良好,且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非劣,偵查中坦承犯行,高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及被害人遭竊物品價值非高,且業經取回失竊之物 ,所受損害甚微,又被害人亦陳述不再追究,希冀量處被告 最輕刑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因一時失慮,偶罹 刑典,事後深具悔意,且被害人表示不予追究,請求從輕量 刑,則被告經此罪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以啟自新,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予以緩刑2 年。四、按被告犯罪所得電視機1 臺業據被害人領回,是不再予以宣 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薛植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7911號
被 告 周鳳嬌 女 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
樓A號房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
A01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鳳嬌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18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 段00號前,見李法德所有之東元廠牌之32吋液晶電 視1 臺( 價值新臺幣3,000 元,已發還) 放置該處而無人注 意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該電視,得手 後隨即離去。嗣經李法德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監視器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鳳嬌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李法德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 管單各1 份、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 片、查獲現場暨監視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共6 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至扣案 之上開電視1 臺,業經警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1 份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既已發還被害人,爰不 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檢 察 官 薛 植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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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