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文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531
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文佑於民國108 年11月16日上午12時 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浩浩資訊社內,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店內收銀機中 之新臺幣4,000 元得手。因認被告徐文佑涉犯刑法第320 條 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徐文佑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109 年2 月7 日提起公訴,該案於109 年2 月21日繫屬 本院,由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420 號(原案號:109 年度審 易字第395 號)審理,然於本案審理期間,被告已於109 年 8 月17日死亡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2 月21日 新北檢兆暑108 偵35313 字第1090015319號函上所蓋本院收 文戳印及隨該函檢送之起訴書1 份、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個 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揆之前揭法文,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