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1589號
PCDM,109,審訴,1589,2020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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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5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青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毒偵字第2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青鋒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 至4 、8 、9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壹、查被告林青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純 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及施用第二級毒品(均為甲基安非他命 部分)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其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及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經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 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貳、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 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附件附表編號1 數量欄所載之「驗餘淨重892.05公克」,應 更正為「驗餘淨重850.82公克」。
二、補充「被告林青鋒於109 年9 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叁、論罪科刑:
一、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 二十公克以上罪。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 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科刑及執 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而構成累犯, 考量其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經法院論罪科 刑之個案情節,顯見其有一再觸犯同類犯罪之特別惡性,以 及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之情狀,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解釋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就其本件犯行加重最低本刑,與 憲法罪刑相當之原則無違,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 刑。




二、審酌被告明知附件附表編號1 至4 、8 、9 所示之物含有管 制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竟仍非法持有為數非少之甲基安非 他命,所為擴大毒品之轉手或流通,對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 秩序造成危害,復加以施用,更戕害自身健康,甚為不該, 兼衡其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暨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以資處罰。肆、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 至4 、8 、9 所示之物,均為本案查 獲且為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主文第 2 項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 ,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無論 係以何種方式刮取或分離毒品秤重,該等包裝袋內仍會有微 量毒品殘留,足認與前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有不可析離之關 係,應一併諭知沒收銷燬。關於扣案附件附表編號5 至7 所 示之物,實為被告施用其他各級毒品所餘(其被訴施用海洛 因、大麻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與被告本件犯行並無關 連,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伍、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及第454 條所製作之簡 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 ,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 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展庚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2987號
被 告 林青鋒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青鋒《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由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因施用毒品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下稱新北法院)以①101 年度簡字第1733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101 年度簡字第4583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5 月確定、③101 年度簡字第47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確定、④101 年度重訴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⑤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上開各罪刑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4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又因 施用毒品、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新北法院以①101 年度 易字第3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②102 年度簡字 第20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2 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 3 罪刑再經同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0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5 月確定,經與上開有期徒刑3 年1 月接續執行, 於民國106 年1 月2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二、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1 )先於108 年8 月13日23時許,在 其位在新北市○○區○○街0 巷00號住處,分別以新臺幣( 下同)6,000 元及3 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龍」之成年人,購入數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而持有之。另於不詳時、地,以不 詳方式取得第二級毒品大麻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之藥錠及粉末後而持有之。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2 )於108 年8 月14日20時許,在前揭 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燃燒後吸食其煙 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3 )於108 年8 月14日20時30分許,在前揭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 次。(4 )於108 年8 月14日22時許,在前揭 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大麻摻入捲煙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大麻1 次。嗣於108 年8 月15日6 時15分許,為警持法院 核發之搜索票,在前揭住處內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毒品。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 命、安非他命及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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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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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林青鋒於警詢及偵查│1、被告坦承向綽號「小龍」之 │
│ │中之供述 │ 人,於犯罪事實欄一、(1 │
│ │ │ )所示之時、地,購買第一 │
│ │ │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後而持有之事 │
│ │ │ 實。 │
│ │ │2、被告坦承於犯罪事實欄一、 │
│ │ │ (1)所示之時、地,取得第│
│ │ │ 二級毒品大麻及含有第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 │
│ │ │ 錠、粉末後而持有之事實。 │
│ │ │3、被告坦承於犯罪事實欄一、 │
│ │ │ (2)至(4)所示之時、地 │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 │




│ │ │ 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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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被告林青鋒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
│ │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事實。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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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
│ │科技中心108 年9 月4 日│後,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
│ │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檢│、安非他命及大麻代謝物陽性反│
│ │體編號:L00-000000號)│應,佐證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警察大隊偵查第四隊10分│他命及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事實。│
│ │隊偵辦毒品案尿液採證代│ │
│ │碼對照表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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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如附表編號1 至4 、編號8至9所│
│ │108 年11月28日刑鑑字第│示之扣案物,經送檢驗後,含有│
│ │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佐證被告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
│ │ │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
│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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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扣案物,經│
│ │驗室109 年3 月6 日調科│送檢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 │壹字第10923002860 號鑑│因成分,佐證被告持有第一級毒│
│ │定書 │品海洛因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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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如附表編號6 至7 所示之扣案物│
│ │驗室109 年3 月6 日調科│,經送檢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
│ │壹字第10923002870 號鑑│大麻成分,佐證被告持有第一級│
│ │定書 │毒品大麻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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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 以上及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被告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前後持有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 毒品大麻前後持有大麻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海洛因及施用



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請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施 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 克以上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又被告 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大法官解釋釋字 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扣案如附表5 至 編號9 所示之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於另案中向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聲請沒收,此有橋頭地檢 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8757號起訴書附卷可佐,爰不重複 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檢察官 楊 展 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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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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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 包(驗前淨重85│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1│
│ │非他命 │5.22公克,驗餘淨│,經送驗後檢出微量第│
│ │ │重892.05公克)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成分。業由橋頭地檢署│
│ │ │ │檢察官向橋頭地院聲請│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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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 包(驗前淨重34│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
│ │非他命 │.95 公克,驗餘淨│,業由橋頭地檢署檢察│
│ │ │重34.89 公克,純│官向橋頭地院聲請沒收│
│ │ │質淨重34.25 公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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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 包(驗前淨重9.│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
│ │非他命 │49公克,驗餘淨重│,經送驗後檢出微量第│
│ │ │7.21公克)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成分。業由橋頭地檢署│




│ │ │ │檢察官向橋頭地院聲請│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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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 罐(驗前淨重8.│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
│ │非他命 │90公克,驗餘淨重│,經送驗後檢出微量第│
│ │ │8.54公克)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成分。業由橋頭地檢署│
│ │ │ │檢察官向橋頭地院聲請│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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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 包(驗前淨重共│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
│ │ │計4 公克,驗餘淨│至編號8 。 │
│ │ │重共計3.97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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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二級毒品大麻 │1 包(驗前淨重0.│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
│ │ │70公克,驗餘淨重│。 │
│ │ │0.63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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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二級毒品大麻 │1 包(驗前淨重2.│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
│ │ │60公克,驗餘淨重│。 │
│ │ │2.52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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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1 包(驗前淨重5.│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
│ │基安非他命成分之│25公克,驗餘淨重│。檢出含有微量第二級│
│ │圓形藥錠 │4.85公克)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
│ │ │ │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第│
│ │ │ │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
│ 9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1 包(驗前淨重0.│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 │基安非他命成分成│79公克,驗餘淨重│。檢出含有微量毒品甲│
│ │分之粉末 │0.19公克) │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
│ │ │ │品1-(5-氟戊基)-3- │
│ │ │ │(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
│ │ │ │) 吲、第三級毒品1-│
│ │ │ │(4-氟苯基- )-1H-吲│
│ │ │ │唑-3- 羰基纈胺酸甲酯│
│ │ │ │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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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