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9年度,12號
PCDM,109,審交重附民,12,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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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鄭宜芳

      鄭文智
      鄭斐文
      鄭惠文
      宋麗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潘保譓
      六奉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紀建德
被   告 梁文偉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80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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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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