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宸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31855 、31856 號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265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圖樣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劉宸源因涉嫌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 31855 、3185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iPho ne」商標圖樣之手機1 支、仿冒「LV」商標圖樣之皮帶3 條 及仿冒「GUCCI 」商標圖樣之手提包1 個,均係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所謂「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 、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 其雖非違禁物,然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而有單獨宣告 沒收之必要者而言。查刑法或商標法均無處罰持有仿冒他人 商標之商品罪,換言之,法令並未禁止單純持有仿冒他人商 標之商品,故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顯非違禁物。又按商標法 第98條既明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因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應沒收,為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是本件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當屬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認係屬違禁物,容有 誤會,併予敘明。
三、經查,被告劉宸源前因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而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認犯罪嫌疑不足,業經新北地 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1855 、31856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鑑定確分別為仿冒美商蘋果電腦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 爾悌耶公司及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
乙節,有鑑定報告及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按,是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 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抑或聲請人之 聲請意旨縱然有上開違誤之處,本院仍當單獨依法宣告沒收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附 表:
┌──┬────────────┬─────────┬───┐
│編號│商標權人 │仿冒商標之商品名稱│數量 │
├──┼────────────┼─────────┼───┤
│ 1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 │手機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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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皮帶 │3條 │
├──┼────────────┼─────────┼───┤
│ 3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手提包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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