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568號
PCDM,109,單聲沒,568,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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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房詩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
第348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44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叁柒玖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 3483號被告房詩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 官處分緩起訴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10 9 年5 月8 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3793 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查被告房詩雨因於107 年4 月21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4 8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7 年11月9日 以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14726 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 期間1 年6 月,並已於109 年5 月8 日期滿等事實,有該緩 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甲 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3793公克)(扣押物保管字號 :107 安保1446),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5 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1 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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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