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554號
PCDM,109,單聲沒,554,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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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民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16234 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248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捌顆(驗餘淨重為壹點陸貳參柒公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民全殺人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6234 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被告為警查獲經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氟 硝西泮8 顆(驗餘淨重為1.6237公克),經鑑驗含第三級毒 品氟硝西泮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聲請書誤載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規定查 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 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 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 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 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 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 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 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應回歸刑法之適用(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刑事判決)。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殺人未遂、強制、傷害、以強暴及脅迫之 方式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案件,在偵查中於民國108 年7 月 5 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 1623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卷宗屬 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稽。而扣案白色圓形錠劑8 顆(驗餘淨重為1.6237公 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此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年2 月13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附卷足考,揆諸前開說明, 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 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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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