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394號
PCDM,109,單聲沒,394,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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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賜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14076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311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賜進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臺灣臺新 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 第1407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 已於民國109 年6 月13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 犯罪所用,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8 年度偵字第14076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 並依職權送請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8 年度上職議 字第6793號為駁回再議處分後確定,該緩起訴處分並已於10 9 年6 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該駁 回再議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上開違反醫師法犯行所用之物一 節,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 8 年3 月6 日新北衛醫字第1080356333號函、現場稽查工作 日誌表、抽驗物品報告單、訪問紀要、108 年3 月28日新北 衛食字第1080501449號函、108 年3 月11日檢驗報告、現場 照片附卷可佐,堪以認定。從而,聲請人對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 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扣案物品名稱│單位及數量│ 附註 │
├──────┼─────┼─────────────┤
│血龍驗餘檢體│壹瓶 │即新北地檢署108 年度紅保字│
│ │ │第12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
│ │ │所示之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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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