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林泰名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被 告 陳永峻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 上列被告陳永峻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簡上字第86號),經原告林泰名對被告陳永峻、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修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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