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9年度,17號
PCDM,109,交簡上附民,17,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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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林泰名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告 陳永峻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
 
上列被告陳永峻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簡上字第86號
),經原告林泰名對被告陳永峻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修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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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