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塞特
選任辯護人 李志雄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程賽特」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程塞特」。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 姓名「程賽特」之記載均顯係「程塞特」之誤寫,而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吳智勝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